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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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提出具体预防要求,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及时转移、疏散学生,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

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要求, 有条件的,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

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施划人行横线,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消除隐患,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

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依其规定执行,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应当休学,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

新生入校后,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

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同时安排人员巡查,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条件的学校,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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