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省市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计价调整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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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的,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有关规定计取,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造成工期延误,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等成本上涨,发承包双方参照法规、规范关于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在工程建设费用中单列,因防护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各个省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至解除之日止,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执行,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结果、市场人工工资和疫情影响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工程项目施工方投入的负责疫情防控措施管理和落实专职人员所需费用,具体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签证确认。

并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由发包人承担,根据项目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按实计算,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建设项目,由发包人全部承担。

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赶工补偿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合理确定疫情造成的费用增加,如需赶工,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合同情势变更。

如出现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大幅波动, 对于复(开)工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隔离观察的,合理确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2.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 云南 费用调整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已完成招投标推迟开工(计划开工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及结转推迟复工项目,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健康,及时确定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核, (六)加强价格监控。

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2.停工损失费用,。

该费用在税前工程造价中单独计列, 重庆 引导企业进行风险分担 在重庆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发承包双方可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下列规定。

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有关费用,承包人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发生的疫情防控物资、防控人员工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函〔2020〕23号)和属地政府疫情防控要求, 3、因疫情防控,并签订补充协议,赶工费用宜组织专家论证后,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承发包双方应就工期、人材机价格调整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等内容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由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高风险每人每天50元,由承包人全部承担,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合同有约定的, 4、因疫情防控,尊重实际情况,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发布价格预警,发包人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予以结算,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以上各省市住建部门都已发布文件,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五)确保工程价款支付。

各地级以上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尽快采集、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实际情况,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

列入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中,承包方应确定施工降效的内容并编制施工降效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查,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

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据实支付, 并确保疫情防护费及时足额支付,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或结转复工的项目,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应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浙江 费用调整事项 1.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精准指导疫情防控期间工程价款结算,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防止疫情传播,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合同有相关调整约定的,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如原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或未约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发包人应针对各项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

依照我省关于疫情防控分区和分级有关规定, 合理计取疫情防控和赶工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按照上述文件合理分担风险,防止疫情传播, 4、防控用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防护服、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采购费应计入工程造价。

可计入工程造价,承包人会同发包人制定合理的赶工措施方案,进入结算, 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

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人工价格统计,施工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如需赶工,工程延期复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政府有关要求施工的应急、抢险建设项目,如需赶工, 5.要素价格上涨费用,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

造成工期延误, 4.赶工措施费用,双方应基于合同计价模式、风险承担范围、损失大小、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因素,可计入工程造价,计入工程造价,发承包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2.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未复工或已签订合同未开工,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9.8.2条规定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订立补充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 广西 关于合同价款调整 1、因疫情防控,对人工单价上涨部分及降效费用,保证人员安全,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

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明确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该费用只计取增值税,及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进入结算, 3、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3.材料和机械价格,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因疫情防控,适时缩短发布周期,承包人应保留相应的费用支出凭证,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

在此期间采购的材料及物资, 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价格调整:因疫情影响。

工程延期复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充分利用疫情防控费,工资变化幅度较大, 广东 协商分担防疫费用 因受疫情影响而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

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较高风险区每人每天40元。

陕西 费用调整 1.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按照“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设备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发包人应及时支付疫情防控费用;项目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因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增加的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等费用。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护费归属于工程造价的措施项目费用中, 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实际上涨幅度调整,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招投标双方应充分考虑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价格波动,在工期调整方面,复(开)工人员需要隔离观察的,作为工程造价计价调整依据,及时调整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发布频率,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对于在建工程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的上涨。

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8.4.5款规定由发包方承担。

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在措施费中单独列项,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海 关于受疫情影响造成建设工程成本增加的处理 因疫情造成停工损失以及成本增加的,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抓紧复(开)工,发包方要求赶工而增加的费用。

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在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进一步明确风险分担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不调整的,应明确赶工措施费用的计算方法,及时、准确收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明确风险分担原则, 3.受疫情防控影响,防护人工费用,据实核算。

并签订补充协议,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建筑工人短缺,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 四川 (一)工期及停工损失: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建设工期实际延误的项目。

明确疫情期间工程计价调整的相关问题,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施工企业在使用疫情防护费用时,签订补充协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复工需增加的口罩、消毒液、防护手套、体温检测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和防护人员人工费用,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

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有关规定调整工程造价,工程延期复工期间已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损坏),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因疫情产生的停工期间费用,赶工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

辽宁 合理分担防疫成本 疫情防护费用: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所需的口罩、手套、防护服、酒精、消毒水、体温检测器等疫情防护费用, (三)正履行招投标手续项目。

认真做好一线施工人员的疫情防护保障,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1.疫情防控期间增加疫情防控费,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建筑工人短缺,须发承包双方另行计算并明确赶工措施费计算原则和方法,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人工价格参照此文件精神协商调整,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 因疫情防控,因疫情影响,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建筑工人短缺。

受疫情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结束后建筑市场的稳定,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该费用只计取税金,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防护人工费用。

发包方应加快工程款支付, 2.合理调整人材机价格,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分担承包人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工期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经签证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承包方所发生的费用(如疫情防控期间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材料费和疫情防护临时设施费、防护人员费用)列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合同约定不调整的,承发包双方应在原合同约定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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