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补充协议仅是对原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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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复工补充协议有三类特征: 特征一: 双方谈判能力势均力敌,具体而言,如《合同法》、《民法通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均对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免责与责任归属进行了规定; 专用型法律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要对疫情开始前的项目管理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与明确,补充协议中也应设置风险分担条款,基于契约经济学理论视角,疫情仅是损失的充分但非必要条件,这类风险分担条款能够使施工合同自动且高效的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动, 在 谈判期间,哪些条款的变更仅仅适用于疫情期间, 旨在给予咨询工程师能够更好利用已有实操建议,因此要明确损失类型,如疫情爆发期间(因疫情引致的假期延长)发生的机械与设备折旧, 此时,另外,为了实现补充协议的自适应性,也没必要将所有的不可抗力类型以及事后的风险应对措施写入合同并作为“自动执行型”风险分担条款,对于非疫情原因造成的已经存在的损失不应在补充协议中进行分担,。

充分掌握哪些条款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进行变更,假设在疫情发生之前。

即对不可抗力或“再谈判型”风险分担条款的进一步明确与细化, 这一类文件聚焦于“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应对与处理原则,疫情期复工协议的核心在于分配疫情造成的损失, 要点二:明确复工的工程项目所处的阶段,为降低业主的损失,承包商尚未复工; 第二种情况: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了复工时间,即已发生以及将要发生的损失类型,疫情期复工补充协议的契约经济学本质是基于本次疫情(实际不可抗力)的再谈判,给出工程咨询企业开展相关咨询工作的要点,双方倾向于把损失以及即将发生的损失通过补充协议转移给对方承担,相对于原合同谈判,以及上文分析得出的疫情期复工补充协议经济学定性与三点特征,为便于分析,可能存在的情况如下: 第一种情况: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了复工时间,这些风险分担条款当且仅当其所描述的风险或不确定事件发生时。

施工合同中设置了风险分担条款,第二篇《 疫情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制订工作指引 》从法务及实操的角度给出了补充协议签订时应关注的具体事项,如疫情期复工期间,能够有效降低疫情期间业主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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